湖南发布2015—2020年新型城镇化规划(全文)

2015-10-01 08:22:11 [来源:华声在线-湖南日报] [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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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申报国家公园建设试点。

  ——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推行阶梯式居民水电气价格制度,有序推进非居民用水电价格改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推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规范水资源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对湘资沅澧等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资源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重点抓好湘江流域水质目标考核生态补偿,积极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和公益林赎买制度试点。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法规,构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生态效益评估,建立按照生态价值标准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和完善对生态功能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并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

  ——建立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森林碳汇、水权、集体林权等交易制度,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扩大到湘江流域8市。建立覆盖各类资源环境要素的产权交易市场,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交易,建立全省联网资源共享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及中介服务体系。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环境服务,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主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形成重点领域区域环境执法协调、跨行政区域突出环境事件处置以及环境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完善大气污染和土壤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85.完善历史文化保护制度

  将保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等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按照城市规划“紫线”管理要求,制定和落实规划管制措施。制定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等传统文化资源保护的配套政策法规。分类制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实施细则。

  86.适时调整行政区划

  通过将城区周边县撤县设区或将城区部分临近乡镇纳入城市规划区,优化市辖区规模和结构,拓展和优化中心城市发展空间。支持区位条件优、发展态势好、带动作用强的县撤县改市,加快小城市发展。根据县城发展需要,将周边部分乡镇纳入县城规划区或直接并入县城。根据重点镇发展需要,将周边部分村庄划入城镇。根据实际需要,加大乡镇撤并力度,减少乡镇数量,扩大乡镇规模。

  87.健全长株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促进机制

  对长株潭城市群重大基础设施实行规划、审批和建设使用管理“三统一”,形成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共通。健全产业上下游分工和联动发展机制,促进产业协作。推进城市群资本、技术、劳动力等自由流动,实现要素市场一体化。探索设立长株潭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积极支持长株潭城市群建设。

  第二节 创新城市治理

  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加强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强化空间开发管制,优化城市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效能,创新城市治理理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88.强化城乡规划管理

  ——创新规划理念。确立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精明增长的城乡规划理念。推动城市规划由扩张性规划逐步转向限定城市边界、优化空间结构的规划,科学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形态、规模、开发强度和保护性空间,合理划定城市“三区四线”(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加强城镇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管制。统筹规划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城市用地功能适度混合。合理设定不同功能区土地开发利用的容积率、绿化率、地面渗透率等规范性要求,统筹规划市区、城郊和周边乡村发展。

  ——完善规划体系。构建定位清晰、功能互补、协调统一、覆盖全域的空间规划体系,加强对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规划引导。建立健全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建设、国土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相互衔接。产业园区建设规划要落实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的原则,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在临湘试点基础上,探索在更大范围和更高行政层级推广“多规合一”。

  ——健全规划程序。完善城市规划前期研究、规划编制、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审查审批、实施管理、评估修编等工作程序,提高规划编制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增强公众规划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严格执行规划公开公示规定。

  ——强化规划管控。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坚持一本规划一张蓝图管到底。城市、县城严格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加强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制度。全面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严格实行规划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府部门、开发主体、居民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加强地方人大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

  专栏12 城市“三区四线”规划管理

  01禁建区。基本农田、行洪河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地质公园核心区、道路红线、区域性市政走廊用地范围内、城市绿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矿产采空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等,禁止城市建设开发活动。

  02限建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非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非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地质公园非核心区、海陆交界生态敏感区和灾害易发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矿产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蓄滞洪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限制城市建设开发活动。

  03适建区。在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区域,合理安排生产用地、生活用地和生态用地,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04绿线。划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05蓝线。划定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06紫线。划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07黄线。划定对城市发展全局具有影响、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规定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89.创新城市管理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动政府职能归位、管理重心下移,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机构设置、职能界定、权限划分、执法体制和相互关系,鼓励设区市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制行政管理模式。支持城市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探索有效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层级设置,提高管理效率。在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和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基础上,试点探索建立事权、财权和行政权相统一的省直管县管理体制。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继续推行强镇扩权,选择一批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的经济发达镇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赋予相适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启动新一轮并乡(镇)合村试点,扩大乡村规模。理顺产业园区和新区管理体制,促进产业园区、新区与行政区融合发展。

  90.完善城市治理结构

  ——构建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城市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方向,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会管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强化城市政府管理职责。强化城市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强化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危机管理能力。健全城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提高城市灾害设防标准和救灾能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培养新老市民社会公德意识,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健全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居委会的群众自治性组织作用,推广社区居民议事会制度,引导新老市民参与社区事务、财务和集体资产等管理。采取税费减免、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形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公共服务、便民利民服务和社会管理。整合人口、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文化以及综治、维稳、信访等城市管理职能和服务资源,健全社区等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市民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

  第九章 保障规划实施

  建立健全实施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协作推进,加强动态监测评估,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加强组织协调

  91.强化组织领导

  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协调解决新型城镇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现代城镇规划、建设和治理知识的学习,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92.明确部门分工

  省发改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推进规划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进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第二节 强化政策统筹

  93.加强部门间政策协调

  推动人口、土地、就业社保、产业发展、资金保障、住房、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形成合力、落到实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等要落实本规划要求,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要加强与本规划的衔接协调。

  94.对特殊地区给予政策支持

  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优先安排避险解困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和生态移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老工业基地城市、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注重探索试验

  95.加强国家试点的探索

  支持长沙市、株洲市和资兴市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开展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等方面的探索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国家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海绵城市和中小城市综合改革等试点。

  96.尊重基层首创精神

  进一步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在农业转移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四化同步”、实施农村综合改革、强化社会治理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为全省更富成效地推进新型城镇化积累生动具体、切实可行的实践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破解城镇化难点问题。

  97.开展省级试点

  选择不同区域、不同规模、功能定位各异、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各类城镇开展省级试点,重点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土地管理制度、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和城镇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积累经验,形成因地制宜、符合实际的新型城镇化路径。

  第四节 健全监测评估

  98.加强城镇化统计工作

  建立科学可比的城镇统计概念,规范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方法,探索准确反映城市群发展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城镇人口、土地利用等专项研究分析,定期发布城镇化发展报告,科学分析评价城镇化发展水平和推进质量。

  99.开展城镇化动态监测

  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适时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专项监测,重点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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